靖邦案例丨美容店头皮护理诈骗案获不起诉

马, 伊晨 7阅读4分0秒

靖邦案例丨美容店头皮护理诈骗案获不起诉

编者按:王某某在美容美发店工作期间,按店方安排以偷抹海藻泥、谎称顾客头皮有虫卵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顾客林某充值,经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刘彬律师团队辩护,该诈骗案最终获不起诉。

关键词:头皮护理;美容美发店;诈骗罪;消费骗局;骗取充值;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入职宁波某美容美发店从事美容师工作。同年8月28日,王某某在同事黄某某、吴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在为顾客林某做头皮检测时,按照店方统一“话术”,在林某头皮上偷抹海藻泥、口红等物品,谎称林某头皮有虫卵和发红症状,借机向林某推销店内的“头皮杀虫护理”项目,骗取林某充值,王某某个人从中获利。

2026年1月8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民警在鄞州区某护肤造型店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

二、辩护策略

聚焦“涉案金额不大、王某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三大辩护要点

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基本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是从犯地位。经辩护人核查,涉案美容店以“公司化”模式运营,组织架构多达11个层级,王某某仅为最底层的美容师,仅参与1起犯罪,涉案金额较少,个人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王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办案结果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交的《请求对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经严格审查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甬鄞检未刑不诉〔202X〕19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企犯罪不起诉案件,对类似案件具有以下指导意义:

一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涉嫌犯罪时年纪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像王某某这样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的初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让其保留回归社会、就业的机会,最大限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是准确把握从犯认定标准。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层级化、公司化运营的犯罪集团,应当严格区分主从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地位、作用、获利情况综合认定,避免“一刀切”。

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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