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25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409阅读4分28秒

256.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释义】

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规定。一般意义上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法人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管辖】

因企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已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废止)第 2 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 的‘挂靠’企业。(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 ‘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2000 年 9 月 7 日施行)中规定:“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行法律对于挂靠经营并未进行专门的规定。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个体车辆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等。处理建设工程的“挂靠行为”,可以依照《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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