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024阅读3分18秒

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释义】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并向付款人交付汇票后,请求付款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的权利。

付款人是否实施承兑行为,直接关系到应否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问题。为确保付款人有时间可供决策,各国或地区票据法律一觳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应给予付款人一定时间考虑和准备。根据《票据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目起三目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因权利人行使汇票权利,需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前提。故当付款人收到持票人

提示的汇票后,付款人应向持票人签发收据,即汇票回单,持票人以此证明其确为汇票持有人,已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避免其汇票权利受不利影响。所以,《票据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目期并签章。”提示汇票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因与付款人发生签发汇票回单的引发的纠纷,即为汇票签发回单请求权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法律适用】

处理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 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遇】

《票据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了付款人签发汇票回单的义务,但实践中持票人若依据该条规定行使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即便起诉后取得胜诉结果,也只能是人民法院判决付款人签发汇票回单,并不能确保持票人后续能顺利获得票据金额,一般仍需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故在付款人不履行签发汇票回单义务的情况下,持票人更易于继续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素权,案由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或票据追素权纠粉,以一次性解决纠数。因此,司法实践中因行使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引发的诉讼案件十分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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