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8.撤销婚姻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1,455阅读5分20秒

18. 撤销婚姻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撒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胁迫或者在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或者对方结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婚姻撤销的原因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二是有权提起婚姻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三是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情况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2020年12月29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8.撤销婚姻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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