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织
(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所谓承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所谓定作人,是指要求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接受该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的人。承揽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的标的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合同。
【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即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单独的一类有名合同,相应地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的修缮引发的纠纷,属于本级案由的四级案由修理合同纠纷的范围。
2.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系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后转移所有权于定作人,较容易与买卖合同混淆。二者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加工、修理、定作等特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 2024年9月25日)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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