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1.运输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996阅读25分37秒

12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8)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合同。也称城乡道路运输,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合同。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船舶经水路将货物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仅指因经营性运输行为引起的纠纷,因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引起的争议不适用本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和其他设备作为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以航空运输方式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的合同。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

管道运输合同,是指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合同。管道运输通常是指石油、天然气等液体、气体或者其他易于流动的货物的运输。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是指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合同。这里所指的公交不包括出租汽车。

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一个承运人,通常是第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也叫相继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铁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必需品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铁路包裹运输合同,是指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于旅客列车行李车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时,还要注意铁路运输合同和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相关纠纷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的关键在于将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相互区分。一般而言,属于海上、通海水域相关运输合同的,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时优先按照相关的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案由,由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相关运输合同的,则按照相关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案由,由普通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当注意水路运输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的区分。本案由中的水路运输指的是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在案由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不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的才确立为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具体如前所述。

二是注意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责任承担的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多样化,在两种以上;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代办船舶进出港手续等港口业务,代为签订运输合同,代办旅客、货物承揽业务以及其他水路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 2012年12月24日)

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但是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请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人民法院可以适当予以保护。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而且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和承运人对合同无效和货物损失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 2022年12月26日)

11.妥善处理消费者出行纠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消费者不能履行旅游、客运、住宿等合同,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价款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消费者请求变更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时间等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交易习惯、合同目的、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作出裁判。经营者仅以消费者超出其公布的退款时间为由,主张拒退、少退定金和价款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作用,就地、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方便消费者景区维权。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1.运输合同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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