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演出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演出合同是指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约定由表演者演出文艺节目等,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的合同。表演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场次、质量提供演出,并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及时通知演出组织者。演出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表演者应按合同约定亲自演出,不能由他人代替。
【管辖】
因演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引起演出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演出组织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表演者享有的合同权利引起的纠纷,主要为不按约定支付演出报酬等;二是表演者不按约定提供表演服务引起的纠纷,包括演出时间、地点、质量违反合同约定、由他人代为表演以及存在假唱、假演奏等虚假演出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演出合同的人身属性,如表演者存在违约行为,一般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条与第 146 条第 6 项表演合同纠纷、第 158 条第 24 项侵害表演者权纠纷。表演合同纠纷指双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作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是侵害表演者依据《著作权法》第 39 条等规定享有的表演者权引起的纠纷,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本条规定的演出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而表演合同纠纷、侵害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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