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38.演出合同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229阅读3分24秒

138.演出合同纠纷

【释义】

演出合同是指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约定由表演者演出文艺节目等,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的合同。表演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场次、质量提供演出,并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及时通知演出组织者。演出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表演者应按合同约定亲自演出,不能由他人代替。

【管辖】

因演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演出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 27 条、第 47 条、第 49 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日益提升,演艺活动的迅速增长,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但因演出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演出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本次修改案由规定,仍然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以利于人民法院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案件。

引起演出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演出组织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表演者享有的合同权利引起的纠纷,主要为不按约定支付演出报酬等;二是表演者不按约定提供表演服务引起的纠纷,包括演出时间、地点、质量违反合同约定、由他人代为表演以及存在假唱、假演奏等虚假演出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演出合同的人身属性,如表演者存在违约行为,一般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条与第 146 条第 6 项表演合同纠纷、第 158 条第 24 项侵害表演者权纠纷。表演合同纠纷指双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作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是侵害表演者依据《著作权法》第 39 条等规定享有的表演者权引起的纠纷,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本条规定的演出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而表演合同纠纷、侵害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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