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12. 定金合同纠纷【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664阅读3分54秒

112. 定金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管辖】

定金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依据定金处理。在确定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实质是立约定金纠纷,但因相关纠纷的案由已有了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本案由。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12. 定金合同纠纷【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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