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1,345阅读3分29秒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称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管辖】

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原则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故夫妻对财产未进行书面约定、约定不明确、所作约定无效等,往往导致夫妻财产的归属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由与“离婚纠纷”存在交叉之处,目前实务中单独适用这一案由的较少,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只需将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即可。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或者离婚登记后,均可能发生因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者就效力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均可确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2020年12月29日)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026年版】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