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411.实现担保物权【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558阅读4分7秒

411.实现担保物权

【释义】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指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96 条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为《民法典》中的“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提供了程序性支持,确立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相街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 中还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一些特殊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63 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多个担保物且所在地不同的,第364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10条,《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61条至第 374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工具。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确定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申请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61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也就是说,只有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民法典》第410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末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为前提。(3)和其他特别程序一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4)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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