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低价转让房产给前夫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获法院全额支持

马, 伊晨 11阅读6分7秒

靖邦案例丨低价转让房产给前夫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获法院全额支持

编者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王某某在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前夫沈某某,企图以此规避执行。经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刘彬律师团队代理,法院认定该交易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判令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并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务人逃避债务;影响债权实现

一、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多年。2022年12月起,王某某陆续向赵某某借款,月利率3%,至2023年9月28日确认尚欠借款85万元。后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浙0206民初658X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返还赵某某借款本金591304.56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浙0206执57X9号。执行过程中赵某某发现:早在2024年2月1日,王某某已与其前夫沈某某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某小区的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某。而经调查,该小区同户型房屋当时的市场成交单价约23000元/平方米,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40.03平方米,市场价值逾320万元,200万元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更蹊跷的是,所谓的"购房款"并未真正落入王某某手中——资金系通过案外人李某某、平某某等层层"过桥"转账完成,最终全部用于归还案涉房产名下的抵押贷款。换言之,这套房产几乎以"净身"的方式从王某某名下转移至其前夫沈某某名下。

二、代理策略

围绕"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这一核心要件展开细致取证与论证:

一是锁定债权成立在先。本案债权形成于2022年12月,早于案涉房产交易时间,王某某在明知自身负债未清偿的情况下转让名下主要资产,具有逃避债务的明显动机。

二是比对市场价格,揭示"低价"事实。律师团队调取案涉小区同户型房屋成交价及官方网签指导价,核算出案涉房产市场价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200万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

三是穿透资金流水,拆穿"已付对价"的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已支付真实对价"主张,律师团队逐一梳理李某某、平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揭示出复杂过桥借贷、间接付款的异常资金路径,指出该等转账并不符合正常购房交易习惯,资金实际用于清偿房产自身贷款,所谓"对价"并未真正支付。

四是强化身份关联与主观恶意认定。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对彼此财产、债务状况的知悉程度高于常人;沈某某名下另有房产且有银行贷款,却通过复杂过桥方式受让房产,结合低价转让的事实,足以认定其对王某某负债等情形应当知情。

庭审中,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方"善意取得""正常市场交易"等抗辩逐一驳斥,论证严密、证据扎实,最终获得法院全面采纳。

三、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存在特殊身份关联,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接受房产转让且通过复杂过桥方式付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应认定其对王某某负债等情形应当知情;王某某明知自身多笔债务未清偿,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明显存在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某与沈某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判令沈某某限期协助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某名下;王某某支付赵某某律师费700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人通过"假买卖、真转移"规避执行的案件。债权人在执行受阻之际,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成功让已被转移的房产"回归"债务人名下,重新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充分彰显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打击恶意逃债、保障债权实现方面的重要价值。

本案的胜诉也提醒广大债权人:当发现债务人通过低价转让、无偿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时,应当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注意收集债权凭证、财产交易记录、市场价格依据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二次转移,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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