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销售假冒品牌汽车绞盘案获不起诉

马, 伊晨 9阅读4分35秒

靖邦案例丨销售假冒品牌汽车绞盘案获不起诉

编者按2023年8月起,虞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涉案品牌汽车绞盘,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余某某作为下游销售商,明知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入后通过闲鱼网店对外销售12万余元。案发后,余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刘彬主任律师团队辩护,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品牌汽车绞盘;闲鱼网店销售;下游销售商;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起,虞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某W品牌所有人沃某工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经营工厂生产、销售假冒涉案品牌汽车绞盘,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作为下游销售商,明知涉案产品未经授权许可,仍自虞某某处购入假冒某W品牌汽车绞盘,通过其开设的多个闲鱼网店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2万余元。

案发后,余某某主动联系权利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6年X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甬海检刑不诉〔2026〕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策略

1、立足主从地位,区分上下游情节轻重。

余某某并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源头,亦非货源组织者,处于销售环节末端,与上游虞某某等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明显层级区别。在上游生产销售金额已达90余万元的背景下,余某某12万余元的销售金额对应的涉案规模、主观恶性相对有限,应当区别评价。

2、聚焦社会危害性,论证符合出罪要件。

涉案商品为汽车绞盘,属工业用品范畴,未直接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等民生敏感领域。结合销售模式(网络零售)、销售周期(数月)、销售渠道(自有闲鱼店铺)等情节,本案社会危害性较为可控,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前提。

3、强化悔罪弥补,主张从宽处理。

余某某案发后主动联系权利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情节分别对应《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从轻情节、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以及酌情从轻的赔偿谅解情节,存在叠加适用的法律空间,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辩护团队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成功实现出罪辩护的典型案例。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涉案数额虽已超过刑事追诉标准,律师辩护仍可围绕上下游层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弥补等多个维度,依法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呈现"产业链化、平台化"特征,下游销售商往往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在此提醒相关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不得生产、销售对应商品;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争取从宽处理,避免错失最佳辩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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