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290阅读9分36秒

125.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释义】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管辖】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5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我国在上海、北京设立了金融法院,对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应由相关金融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也是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区分两类案由的关键在于把握委托理财合同的特殊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合同标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委托事务仅限于由受托人代为理财。

委托合同的标的广泛得多。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包括买卖、租赁、办理登记、批准,以及代理诉讼等。一般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还包括代为实施事实行为,如帮忙代取快递。可见,委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不得委托的事务,以及依照事务本身的性质不得委托的事务(如收养子女、婚烟登记等),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因此,委托事务为理财的,适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不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显著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有偿。委托合同属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合同,受托人往往是专业金融机构,通过代客理财获取报酬或收益。(2) 合同的成立。委托合同为诺成。而委托理财合同因属无名合同,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般认为属实践合同,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时合同成立。(3) 是否涉及第三方。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通常还存在第三方监管人。(4) 委托后果的承担。委托合同以委托人承担处理事务后果作为一般原则。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经常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2022年2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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