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22.行纪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865阅读3分32秒

122. 行纪合同纠纷

【释义】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行纪合同对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这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不同所在。因此,行纪人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存在,都不影响交易的效力。(3)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与劳务。(4) 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管辖】

行纪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行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25 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极为相似,因此《民法典》第 960 条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与委托合同区分。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 合同主体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许可或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则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2) 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中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贸易活动,一般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可适用于法律禁止委托或者依性质不得委托的事务之外的任何事务,所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3) 办理委托事务的名义不同。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4)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5) 是否双务有偿不同。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能是双务、有偿合同,又可能是单务、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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