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23.中介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2,089阅读3分57秒

123. 中介合同纠纷

【释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人和委托人。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合同的标的为中介服务,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报告中介,即只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也称“指示中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媒介中介,即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中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中介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中介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中介合同是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但中介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媒介中介中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中介合同也叫居间合同。为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民法典》将《合同法》第 23 章规定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因此,本次修正相应地将居间合同纠纷修改为中介合同纠纷。

【管辖】

中介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行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25 章。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以行政法规对出入境中介业务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用于调整期货公司、客户与居间人之间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 章第 5 节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注意与委托、行纪等类似合同的区分。无论报告中介还是煤介中介,中介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这是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最主要区别。

2. 注意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3. 注意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婚烟中介。按照《民法典》第 961 条关于中介合同的定义,本案由所指的中介仅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蝶介服务,婚烟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婚介所提供的婚介服务也不属于订立合同,因而不属于中介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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