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8.中介合同纠纷【2026年版】

刘彬律师 3,449阅读6分22秒

128. 中介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人和委托人。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合同的标的为中介服务,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报告中介,即只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也称“指示中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媒介中介,即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中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中介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中介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中介合同是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中介合同是有偿合同,但中介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媒介中介中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中介合同也叫居间合同。为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民法典》将《合同法》第 23 章规定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因此,本次修正相应地将居间合同纠纷修改为中介合同纠纷。

【管辖】

中介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注意与委托、行纪等类似合同的区分。无论报告中介还是煤介中介,中介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这是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最主要区别。

2. 注意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3. 注意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婚烟中介。按照《民法典》第 961 条关于中介合同的定义,本案由所指的中介仅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蝶介服务,婚烟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婚介所提供的婚介服务也不属于订立合同,因而不属于中介合同的范畴。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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