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282.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396阅读2分52秒

282.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造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出租方为履行相关义务、承租方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

【管辖】

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区别企业租赁经营与挂靠经营。一般意义上的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约定,前者使用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实践中,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务,一般由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租赁企业发生的债务,则一般由租赁企业自身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1〕法经字第1号1991年1月1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90]70号《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这一条款不宜认定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送交鉴证的合同正式文本上,原告方拒绝签字,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条款效力如何,似无实际意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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