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4.委托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854阅读13分12秒

124. 委托合同纠纷

(1)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民法典》第 919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未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 925 条、第 926 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和间接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2)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3)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概言之,有委托合同,未必有委托代理权;而有委托代理权,亦未必有委托合同。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

【管辖】

若委托合同当事人就管辖问题存在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若合同中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则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名称中包含“委托”的无名合同,并非凡是包含“委托”二字的合同都是委托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例如,当事人就商铺、产权式酒店等订立的委托经营合同,不应一概定性为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由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支付固定金额的“租金”或“投资回报”的,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商铺、房屋交予受托人经营,经营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受托人的,则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当然,还有很多“委托”合同,既包含委托合同性质,又兼具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性质,属混合合同。对于此类合同,可以适用上一级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2022年2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24.委托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