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23.扶养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011阅读2分36秒

23.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释义】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对扶养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1059 条、第 1075 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弟、妹在特定条件下对兄、姐,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因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 条的规定,追索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扶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059 条、第 1075 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在确定案由时,要注意区分这三类不同情形,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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