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23.扶养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1,659阅读3分11秒

23.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扶养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弟、妹在特定条件下对兄、姐,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因扶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追索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在确定案由时,要注意区分这三类不同情形,对号入座。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23.扶养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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